会计实务:有关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缴纳增值税的问题-(2).doc
上传人:一只****ng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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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有关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缴纳增值税的问题-(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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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一、概念(一)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一、概念(一)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二、一般纳税人(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适用税率为17%:(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2)应纳税额=销售额x17%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应纳税额=销售额x4%/2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应纳税额=销售额x4%/2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若适用税率为17%:(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2)应纳税额=销售额x17%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应纳税额=销售额x4%/2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应纳税额=销售额x4%/2(二)销售旧货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2)应纳税额=销售额x4%/2三、小规模纳税人国税函[2009]90号对财税[2009]9号的增值税管理问题予以补充,对财税[2009]9号规定的销售旧货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予以明确,且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的计算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应纳税额=销售额x2%四、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的发票开具(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