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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校务会通过)(中南大研字〔200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2002年我校制定并实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行动计划》以来,“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行动”大大推动了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工作的开展,不断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稳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效实施学校“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全面提升学术创新能力,实现向研究型大学转型”的“十一五”战略规划,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的效益,特制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二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的宗旨。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工作的开展,应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为核心,激发全体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和管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旨在探索新形势下的研究生教育规律,改善培养条件,共享优质资源,建设培养基地,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加强学术交流,营造创新氛围,强化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体系,从而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实现我校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型。第三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的管理职责分工。1.创新基金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研究生部负责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项,建立和保管项目与成果档案,接受与处理项目研究、结项过程中有关异议事项等问题。2.各学院(单位)负责组织本学院(单位)项目与成果的申报、初评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项等工作。3.研究生导师负责指导、监督本人所指导研究生所承担项目的实施。4.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大力支持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四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的资助与使用原则。1.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2.受资助的项目一般要求应有创新的内容、明确的目的、较大的意义、较好的实施条件、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应有专门的管理组织和学术指导组织。3.资助强度根据获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为800-20,000元,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以追加资助或奖励。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4.实行“重点支持与学科相对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对学校的重点学科和主干学科重点资助,同时为平衡学科的发展,对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等进行有保障的资助。第五条项目管理与责任制度。凡申请“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的,均需立项,并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1.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资助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员按期、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如中途因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完成的,项目责任人应事先提交《研究生教育创新资助项目延期结项申请表》,延长期最长为一年。在课题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违反者将撤销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划拨的资助经费。由于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终止实施的,项目责任人应写出终止报告,由所在学院(单位)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部。在批准后,将已取得的成果、剩余物资及款项上交。2.各学院(单位)及导师在审查申请者的材料时,应当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行使其职责,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作出评价,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3.已申请到各类研究生教育创新项目,但尚未结项的各类人员在申请新的立项时,不能作为项目责任人,只能作为课题组成员。4.不合格项目的指导教师,其指导的其他研究生再度申请本基金时将从严审查。第二章资助范围及资助额度第六条“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研究生培养单位立项资助、研究生实践与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培养创新研究项目资助,共四类。第七条为促进学术交流、拓宽学生知识视野,鼓励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与国内外同行专家学者直接交流沟通,了解学科研究动态,展现我校研究生风采,学校资助研究生参加有影响的重要学术会议。资助费用一般仅限于旅费和住宿费;对国内学术会议的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对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以国际往返旅费为限。第八条研究生培养单位(或部门)可以申请的立项资助包括以下几项:1.学术讲座资助。适当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