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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法经济学的内在矛盾与释解法经济学的内在矛盾与释解摘要:在社会制度和政策体系中,法与经济是关系极为密切、相互难以分割的统一体,但二者又是一个矛盾体。法律追求的是公平与正义,而经济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法经济学的这种内在矛盾如何演化和调解,试图进行初步探索,以供参考。关键词:法经济学;内在矛盾;释解中图分类号: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005-02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而形成的学科,这两门学科之所以能够形成交叉与融合,说明这两种学科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相互支撑,相辅相成,从而形成法经济学。之所以交叉与融合,也说明二者联系紧密,具有某种共同的支撑点和交叉点,换句话说,两门学科交叉点就是其共同点,也是两门学科的同一性,其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两者都是社会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一个没有经济活动的社会和一个没有法律规则的社会,同样都是不可思议的,因而,法学和经济学应运而生,这是社会的共同需要,也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二是无论法学还是经济学都把公平作为基本原则,虽然在各自学科的领域的解释与应用不尽相同,但公平的原则却是相同的,即使在“用一把斧头换两匹麻布”的时代也是如此。三是在法学和经济学的实践中,规则和程序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是两者的偏重有所不同而已。然而法学和经济学的统一性掩盖和消除不了两者在相互交叉和融合中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等与效率的矛盾。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而效益最大化是经济学追求的目标,因此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矛盾:要实现平等原则就要以放弃经济效率为代价;而追求经济效率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平等。要在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是一个很难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根本就做不到。二是公共性与个体性的矛盾。法律是规范社会所有人的准则,因此是一种公共准则和社会准则。经济行为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不同个体的行为,是追求各自利益目标的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那么,法律的制定应以哪些人、哪个阶层的利益为参照呢?如劳动法、失业救济法等应更多地考虑工人和失业者的利益,还是更多地考虑企业和纳税人的利益呢?这也是一对很难平衡的矛盾。三是“刚性”与“变通”的矛盾。法律是一种“刚性”的法制性规范,而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常常要以变通的方式进行调解,否则经济就将成为一潭死水。然而,在法律的“刚性”面前,经济变通显得无可奈何,当某一经济主体由于法律规范而失去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时,社会其他成员并没有因此而获得相应利益和机会,这是一种社会净损失而不是零和游戏。对于法经济学上述内在矛盾如何进行解释,是否存在能够消除这些矛盾的答案?对此,本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虽然它是以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面目出现的。但其本质属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法律所代表的总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以确定资产权力的法律为例。在封建社会,一切土地、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实际是归国王或皇帝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际是无产者没有财产,只有资产者的财产不可侵犯。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于人民是国家主人,实际上是归全体人民所有。在市场经济社会,法律强调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市场竞争的平等,然而无产者、贫困者只有平等的权力而无平等的机会,因此,工人和资本家,99%和1%始终是处于不平等状态。上述情况反映的就是资产阶级法权。要改变这种情况,只有大多数人真正地参与法律的制定,才会实现真正的平等。然而,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平与效率也始终是处在矛盾状态,解决这一矛盾的路径只能是:由社会做出选择;在不同时期,对公平与效率的重心作出调整,或是强化社保措施以对公平和效率做出辅助性平衡。法律的刚性是不能改变的,否则就无法律可言,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对法律进行修正和调整。因为无论任何社会任何国家,法律都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而不能是相反,这应是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