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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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一、制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二、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包括哪些财产?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财产是指纳税人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三、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分几类?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分三类: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和程序是什么?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五、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恢复或补偿如何处理?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六、纳税人哪些财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而直接申报扣除?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七、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八、纳税人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何时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逾期申报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九、纳税人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应提供哪些证据?纳税人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十、纳税人申报现金损失应提供哪些材料?纳税人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申报现金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