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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3页第PAGE\*MERGEFORMAT1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3页增值税教学图文提示黑体:税法条例双划线:实施细则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根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所谓HYPERLINK"file:///C:\\Documents%20and%20Settings\\Administrator\\备引材料\\流转税法部分\\增值税法\\增值额.ppt"\t"_parent"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必然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商品销售收入额或劳务收入额扣除非增值要素后的余额。(二)增值税的特点(是一种“良税”),体现在:(1)中性税种,不会干扰资源配置。——无论流转环节有多少,都不会对税负的多少产生影响,不扭曲市场资源配置(2)实行“道道课征,税不重征”,避免了传统流转税“道道纳税,税上加税”的税负累计现象,——仅仅对增值部分,增值税的纳税对象:C+V+M中的M部分(3)构成主体税种(法)。(4)具有相互稽查机制,有益于防止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实行扣减,前者监督后者增值税的纳税对象:C+V+M中的M部分增值税的特点:税源广阔,避免反复纳税,计算简便等特点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补缀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一)普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2.普通纳税人的认定(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3)账簿齐全。——什么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就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超过了百分之50二、增值税纳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补缀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什么是起运地?启运地:首次启航的国家,起运地:在途中有中转,中转的国家是起运地例如:货物从美国到广州,那么起运地和启运地同为美国货物从英国经香港中转致广州,在香港发生了贸易行为,那么启运地是英国,起运地是香港,目的港是广州——必须发生贸易行为。什么是货物?货物,是指无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为什么是无形动产?无形动产是相对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言。无形动产是指那些具备实物形状,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可挪动资产。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状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用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不动产是指不能挪动或者挪动后会引发性质、外形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中国目前的税收体制来看,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围,所以增值税的货物范围就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为什么要特别提示电力、热力和气体?从广义上讲属于无形动产,为了消除人们观念上的误解,对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增值税有关货物的解释中又单独加以说明。为什么是“货物”而不是“商品”、“产品”?“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重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劳动,使用价值是对于人们需求的满足为本人消费,不是为交换生产的产品不是商品;为他人生产,但不经过交换的产品也不是商品。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为销售行为案例:甲公司出售天然煤矿100万顿,获得100万元(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生产制造工艺制造完成的制品。有些天然存在的物品,如矿石,不需求生产工艺加工就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因而,用产品和商品就会范围减小,“货物”的概念的内涵要大于“商品”和“产品”,能够概括所有的增值税课税对象。因而,选用“货物”的概念来定义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更为精确。什么是加工?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次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那么,(1)不是委托方提供货物就不是增值税上的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