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载有本局对《印花税条例》的释义及执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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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印花税署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号(修订本)证券借用及借出交易可获得的印花税宽免甲部-商业证券借贷本指引载有本局对《印花税条例》的释义及执行概要,以提供资及指导。指引本身并无法律约束力,亦不会影响任何人士向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税务局局长苏信2000年1月25日税务局网址:http://www.ird.gov.hk印花税署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号(修订本)目录段数引言1宽免3证券借用4借用人7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8指明付款10协议的签立12对协议作出修订14指明用途15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的登记21双重功能的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24由借出人作出通知25证券交还26撤销证券借贷的时限28特殊情况下的证券交还-合理对等项目29交还部分证券33须当作为售卖及购买的证券借用34指明日期41回购协议42根据回讲协议进行的购售交易45证券抵押品46代理人证券借贷协议48记录备存及申报50罚则54过渡性及行政安排55附録附録A-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登记表格附録B-补充页附録C-借出人签立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通知书附録D-证券借用分类帐附録E-证券借用交易报表(Rev.12/1999)附録F-在第19(12)条适用下的成交单据的格式ii引言于1994年7月8日正式生效的《199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扩大了证券借用及借出交易根据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可获宽免印花税的范围。自此之后,有关条文先后由《1998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此条例制定有关条文以配合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计划引进的中央证券借用及借出制度〕及《1999年收入条例》进一步修订。《1999年收入条例》自1999年4月1日起生效。1999年所作的修订,旨在简化宽免制度的运作及阐明某些令人有疑问的地方,从而使参与证券借用市场的人士较容易明白有关制度并更能掌握运用。以下指引阐明印花税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如何诠释经上述修订之后就证券借用给予印花税宽免的有关条文,及提供本局如何执行该等条文的详情。2.有关本局如何诠释关于中央证券借用及借出服务的条文以及本局如何执行对有关证券借用及借出交易给予的印花税宽免,将在本执行指引另一部分(即乙部)载列。由于该项服务仍处于规划及发展阶段,乙部将在有关服务推出之时发布。本指引的甲部(即本部)集中阐述由借出人与借用人根据双方签立的一项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直接达成的证券借用及证券交还交易(商业证券借贷)。宽免3.《印花税条例》第19(1)条基本上规定,任何完成香港证券的售卖或购买的人士须随即制备成交单据,并同时加盖印花。由于“售卖或购买”一词包括以有值代价而进行的任何产权处置或取得,因此在并无特定宽免条文的情况下,证券借用及借出交易均须缴付印花税。然而,根据第19(11)条的条文,如符合特定条件,在一项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见第8段)下所进行的证券借用(见第4段)及证券交还(见第26段)将不会被视作须缴付印花税的交易。证券借用4.证券借用是指借用人根据一项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从借出人处取得香港证券,不论该等证券是-•直接自借出人取得的(就如在商业证券借贷的情况下)﹔或•间接在某认可结算所之下或透过某认可结算所并按照该认可结算所的规则而取得的(就如在中央证券借贷的情况下)。5.只有其售卖或购买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规则及常规管限的香港证券才可获宽免印花税。换言之,所有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均可获宽免印花税。另一方面,私人公司的股份并不包括在宽免范围之内。6.由于1999年的修订把被借用证券必须为第19(16)条所列的一项或以上指明用途而取得的规定,从“证券借用”的定义中剔除(见第8段),故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再毋须载列此一规定。在市场上被普遍应用而并没有载列此一规定的协议,亦因此而被涵盖在定议范围之内,根据这些协议而达成的交易亦可获得宽免。然而,被借用证券仍须用于一项或以上指明用途,否则证券借用所获得的印花税宽免将根据第19(12)(b)条的条文而被撤回。在此情况下,该项证券借用将当作为由借用人完成的证券售卖及购买(见第39段)。而任何随后所作的交还证券将不是一宗能够获得宽免的证券交还,但会被视为一宗由借用人及借出人所分别完成的售卖及购买并要缴纳一般的印花税(见第27段)。借用人7.在第19(16)条中,借用人被定义为根据一项证券借用及借出协议具有资格取得香港证券的人。就商业证券借贷而言,任何人均可以借用人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