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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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情况报告江城区人民政府(2010年4月)近年来,我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解决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基本医疗救助、救灾救济等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和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构建和谐江城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我区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多渠道广泛宣传《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区社会救济事业的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济制度和其他救济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宣传贯彻《条例》的意义,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制定了宣传贯彻计划、步骤和措施,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形式多样的广泛宣传。共出动宣传车9辆、38车次在全区城乡作巡回宣传,并发放宣传小册子4000多册,还通过阳江电视台、《阳江日报》、阳江电台、区政府信息网站及有线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宣传。通过广泛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党和政府的社会救济政策,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贫困居民更清楚地了解社会救济的申请条件、标准、审核程序,给城乡居民一个清晰的知情权。二、着力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和解决“一保五难”会议精神,从稳定大局出发,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全力以赴实施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实现了城乡低保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一)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为确保实现全区低保工作的“应保尽保”,按照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的要求,我区多次专门召开低保工作会议,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入保时限,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低保应保尽保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做。区民政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着力抓责任制落实,抓配套资金落实,抓应保尽保实施方案落实,抓低保金的审核、公示、审批、发放工作制度落实,确保了任务按时完成。2008年以来我区共新增低保对象394户1109人,至今年3月止,全区已纳入低保救济的有4562户、9902人(其中城镇1267户、3414人,农村3295户,6488人)。城镇低保标准人月208元,农村低保标准人月100元,其中2009年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110元,比2007年人月均补助71元,增加了39元;2009年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助65元,比2007年人月均补助23元,增加了42元。全区2009年共支出低保资金956.7万元。(二)低保各项制度日臻完善。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低保有关工作,我区制定下发了《阳江市江城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实施细则》、《江城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和《江城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低保金按制度实行每月定期下拨,全部通过银行实行了社会化发放,切实维护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区民政部门还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区的相关制度进行督查,并作通报。(三)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救济对象的动态管理。在努力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的同时,我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低保工作效率。一是严把低保申请、审批关。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一个严格(严格审批程序)、两个核实(核实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三个公开(公开享受对象、公开领取金额、公开监督电话)、四个不批(不按程序申报的不批、条件不符的不批、手续缺项的不批、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批)。二是加强核查,实行动态管理。2008年以来,我区民政部门多次联合区财政部门组成工作组,监督各镇(街道)必须定期对领取保障金家庭的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复核,对家庭收入超出低保范围的对象,立即停止了发放保障金;对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了低保实施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通过对全区低保对象进行走访查核,并根据其家庭的实际收入和现实生活水平作出相应的资金调整和撤保,我区分别对264户661人低保对象进行了调整,坚持“符合条件的一个不漏,不符合条件的一个不保”的原则,完全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并利用调减出的资金将268户661人特困对象纳入了低保,做到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标准有升有降,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特困群众的生活得到及时的救助,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了真正需要关心的困难群众中去。三是强化宣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要通过发放低保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