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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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高政办发〔2012〕24号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高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届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高陵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省、市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有序的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火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土葬,更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第三条县民政局是殡葬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殡葬相关法律法规。国土、工商、建设、公安、物价、卫生、财政、人事、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同县民政局搞好殡葬管理工作。县民政局下设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殡葬改革的日常监督,主要职责是殡葬法规宣传、殡葬执法监督,监督落实辖区内火化普及、土葬改革、葬仪规范、环保葬推广等。各乡镇(管委会)、驻县各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都应建立丧事管理组织,负责处理本单位、本辖区的丧葬事宜。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四条我县被划定为火葬地区,公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将死亡人员的遗体运往外地。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实行土葬的,或为土葬提供抬尸、运尸及安葬等便利条件的人,依据《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县各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对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的,有关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已发给的要全部收回,拒不交回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依据《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火化,火化等费用由丧属承担。村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对私自土葬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有关村委会、乡镇(管委会)会同公安、国土等部门强制火化,一切费用由丧属承担,并依据《西安市殡葬实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下罚款。遗体火化后,骨灰在村委会划定地域内深埋,不留坟头,或存放在骨灰纪念堂内;因开发建设造成村组公墓所在区域被征用的,该公墓可搬迁至县政府兴建的公益性墓园内;因开发及国家建设土地被征用的失地农民,死亡后骨灰可安葬在县政府兴建的公益性墓园内;少数民族可按本民族习俗办理丧事,自愿火葬的,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应予以支持。第六条为促进我县殡葬改革,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城乡居民死亡火葬的五年内免除火化费;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全部免除遗体接运费、冷藏费、火化费及寄存费。第七条凡在各医疗部门死亡的病人,由医院出具证明,一律实行火葬,否则由卫生部门追究医疗单位领导责任;非正常死亡及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实行火化;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实行火化;有关部门凭火化证明进行事故处理;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实行火化;村(居)民在家中死亡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实行火化。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八条县民政局要加强与西安市奉正塬殡仪馆的协调沟通,不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实行全程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办理丧事的需要。第九条高陵奉正迁安园属县级公益性公墓,主要针对涉及开发区村组旧坟搬迁,失地农民骨灰安葬。县民政局负责公墓的管理工作。各乡镇(管委会)要按照我县由土葬区转为火葬区的要求,在各自辖区内兴建骨灰安放堂或建立骨灰公墓,对辖区内骨灰盒统一集中安放管理。第十条尸体运输一律由西安市奉正塬殡仪馆负责承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承运灵柩或尸体,违者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其车辆,并依据《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由县殡葬管理部门对车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第十一条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在城区各主干街道销售丧葬用品。凡申请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依据《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第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非法经营纸扎品、棺木、骨灰盒和刻制墓碑等殡葬用品的,由县殡葬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依据《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规定,处以1—3倍的罚款。第五章丧事活动管理第十三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第十四条凡在殡仪活动中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