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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药事法规田丽娟tianlijuan_8@126.com第一节概述一、概念药事法规(PharmaceuticalandRegulation)是调整一个国家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阶段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分类(1)具有法律效力的成文法、判例及司法解释等;(2)没有法律效力仅作推荐性参考的指南;(3)没有直接法律效力但可依据法律而间接产生作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目前我国的医药产业与国外相比还有巨大差距,我们应当看到,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强大的医药产业背后,是先进的药品管理系统,是完善的药事法律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内外药事法规概况及其发展趋势。三、美国药事法规简介美国药事法规是目前世界上最系统、最完整、最科学的药事法规之一。美国最主要的药品管理部门FDA以严格、科学的管理著称,成为世界各国药政机构效仿的对象。(一)美国药事法规的发展历程美国药事法规最早可以追溯到1820年的美国药典(USP)。但这只是技术标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系统管理药品的法律。纵观美国历史,美国药事法规主要经历了以下历程:(1)1906年颁布的《纯净食品药品法》(PureFoodandDrugAct),它是第一部系统全面管理药品的法案,并第一次提出掺假药品与冒牌药品的概念;(2)1938年颁布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它第一次提出在药品上市前要进行安全性审查;(3)1962年颁布的《药品修正案》(DrugAmendments),它第一次要求药品上市要进行有效性审查,还首次提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4)199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案》(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ModermizationAct)。其中规定给予进行过儿科药品测试的新药以6个月的专利权延长期。(5)《食品药品管理法修正案》(th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AmendmentsActof2007,FDAAA)。该修正案据称是美国40余年来对《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最广泛和全面的修订之一,必将给美国的制药业带来深远的影响。修正案加大了对药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根据该法案,美国FDA被赋予了新的权利,可要求企业开展一项或多项上市后临床试验,来评估或鉴别药品严重风险。如果FDA认为新的安全信息应该加入产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中,会发出“命令”,要求企业按照加速程序来修订说明书和标签。FDA也可根据“风险评估和减缓战略”(RiskEvaluationandMitigationtrategy,S或REMS),给药品的销售和使用增加限制,如限制药品仅在医院销售。(二)美国主要药事法规(1)《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FDCA)是美国最主要的药事法规。FDCA规定:只有安全、有效和标签正确的药物才能进入州间贸易;药物的生产、加工、包装、贮存必须符合FDCA所规定的GMP;OTC药物必须贴有规定的标签,以便消费者按标签安全使用;首次违反本法案,通常被认为轻罪,但二次违反者从重处罚;FDA对制造或加工药物、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工厂、仓库及各机构有广泛的检查权和监督权;药物生产者、加工者应在FDA注册登记等。(2)1966-《良好包装与标识法案》(FairPackagingandLabelingAct)(3)1992-《处方药使用者费用法案》(PrescriptionDrugUserFee)Act(4)199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代化法案》(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ModermizationAct.)。(5)2002-《最佳儿童医药品法案》(theBestPharmaceuticalsforChildrenAct).(6)2002-《生物恐怖活动法案》(BioterrorismAct)。(“9·11”之后,为防止恐怖分子污染水源等破坏性行为而制定出台)(7)《罕见病药物管理规定》(MoscellaneousProvisionsRelatingtoOrphanDrugs)(8)《标准州药房法》(TheModelStatePharmacyActandModelRegulationoftheNationalAssociationofBoards)(由药房理事会全国联合会制定颁布。)尽管自发性报告已经成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观察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美国FDA对于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仍然与日俱增。在药品被批准的情况下,制造商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