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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高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210652.htm"\t"_blank"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为多方面、多途径地解决低收入家庭和来我区创业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使我区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适宜人居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制定工作,并对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作指导、监督与检查。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五条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批、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第六条新建限价房和以其他形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面积原则在60平方米以内,集体宿舍在40平方米以内。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发行债券。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我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实行免交。第四章准入管理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高坪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高坪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高坪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一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高垃区廉租住房管理办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规划区内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第二十三条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