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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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口计生委〔2011〕55号)各市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人口办流管[2011]18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1、动员部署(2011年6月上旬)。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条例》,进行广泛动员部署,创造有利氛围,保证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2、市、县(市、区)自查整改(2011年6月中旬-7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次活动所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重点在制度完善、职责落实、权益维护等方面认真总结经验,查找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各市人口计生委在总结本地区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形成报告,于7月1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3、省级督查(2011年7-8月)。省人口计生委于7月30日前,在各市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同时,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检查督导(形式与国家相同)。4、国家检查、省级整改。(2011年10月-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各省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入户调查、电话调查、专项督察等对部分省、市进行检查。省人口计生委将根据国家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形成整改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2012年1月初召开的全国“一盘棋”工作会上总结通报专项检查结果。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完善情况1、《条例》出台以来,各市修订和制定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情况;2、清理清查与《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全国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的情况;3、出台与《条例》和《全国规范》相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和相关制度情况。(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是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是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是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是否组织实施国家、省主管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及规定;是否在流动人口外出前督促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情况;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汇总、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6、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物价和工商等部门在开展社区建设、就业培训、劳务输出、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屋管理、暂住登记、出生登记等相关工作中是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其中,统一规划部署、统一考核评估,实行行政问责;相关部门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执照和手续时是否将当事人或其配偶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实行信息共享。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是否按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否及时采集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8、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否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是否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是否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三)便民措施落实情况9、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情况;10、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缩小为成年流动育龄妇女规定落实情况;11、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等规定落实情况;12、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相互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等规定落实情况;13、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保密工作情况。(四)合法权益维护情况14、服务和奖励优待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