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代会代表提案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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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源口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审理规定为增强县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其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本次大会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作如下规定:一、提案的提出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党代表提案要由各代表团统一收集,报送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登记、审查、整理。已经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关组织或单位办理之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撤回;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规定的提案人数的,则该项提案仍然有效。二、提案的审查立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事一案,案据应详实充分,方案应力求切实可行。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收到提案后,要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予立案。对案由不清楚、建议不明确、格式不规范的提案,要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进行修改调整。凡涉及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或者没有实际内容的,一案多项的,接转干部群众或指名举报的,走出县委职权范围的,不能作为代表提案提出。提案经县党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应予以立案,并向大会主席团书面报告。三、提案的办理提案立案后,由县委督查室根据提案涉及的内容,结合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下达提案办理通知书,交有关组织或单位办理。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协办或分办单位。办理代表提案的单位,如果认为提案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自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返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办理单位,各办理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转交。四、提案的答复答复代表提案应当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送达代表,并抄送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应由各单位分别答复;一个单位主办,有关单位协同办理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对于内容相同、并案办理的提案应分别答复;对于联名提出的提案应逐人答复。五、提案办理的时?办理单位收到代表提案后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个别情况复杂,3个月内确定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解释清楚,并报告县委督查室,最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正式答复代表。极个别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应向代表解释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六、关于提出提案的注意事项(一)代表提出的提案,一要写明提案案由,二要写明提案案据,三要提出解决方案。(二)代表向大会所提提案,请用会议统一印发的提案书,并按要求将内容、姓名、详细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用钢笔书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