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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对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部对《槽车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更名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第三条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验、修理、改造除必须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图样的规定,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第四条研制开发汽车罐车,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制和定型试验。试验完成后,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级,下同)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并将鉴定证书、产品技术标准、总图、罐体部>图、阀>组装部>图、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无相应制造资格的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应制造资格。第五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1.主要受压元>:指罐体的筒体、封头、人孔盖、凸缘、螺栓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2.低温型汽车罐车:指运输液氧、液氮、液氢、液氩、液态>氧化碳等介质,罐体为钢制且其外部有绝热层和受压外套的汽车罐车。3.安全附件:指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4.介质毒性程度:指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划分的等级。5.汽车罐车:指罐体和底盘两部分的组合。第二章设计第六条汽车罐车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条件,并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第七条汽车罐车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汽车罐车主要受压元>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注明汽车罐车名称、技术特性、主要受压元>的材料牌号、封头和筒体设计厚度(计算厚度和腐蚀裕量之和)。低温型汽车罐车的总图和筒体、封头的部>图上,还应注明设计厚度和名义厚度。第八条设计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1.设计图样(总图、罐车部>图);2.设计计算书(主要受压元>强度计算,罐体的安全泄放量和罐体容积计算);3.设计说明书;4.使用说明书。第九条汽车罐车的设计应安全可靠,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第十条罐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必须满足运输要求,并能承受重力加速度的振动和冲击,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汽车罐体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2.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筒体上的纵、环焊缝和封头上的拼接焊缝必须采用全焊透对接型式,且不得有永久性垫板。人孔、接管、凸缘等处的角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结构。3.罐体上应至少设置一个公称直径不小于400mm的人孔,至少设置一根液相管和一根气相管,罐内应设置防波板,每个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大于罐体横断面积的40%,防波板的安装位置,应使上部弓形面积小于罐体横断面积的20%。防波板与罐体的联接应采取牢固的结构,防止产生裂纹和脱落。每个防波段容积一般不大于3立方米。低温型汽车罐车的罐体允许不开设人孔和不设置防波板,罐体一端的封头与筒节连接的环向接头可采取永久性垫板。4.对于易燃、易爆、毒性为中度、高度介质的罐体,应设置符合本规程第六章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及装卸阀门等,且应集中布置,并设防护装置。5.罐体表面颜色、色带、字色、字样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