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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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履行。一、关于计税毛利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估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估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时,应出具差异调整专项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特别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利息核算和领取情况等;3、《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见附件1);4、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地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联合同级国税局结合不同开发产品共同确定。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通知》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历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估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估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概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履行。三、关于成本对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二)成本对象由企业开工之前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企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筑工程规划答应证》、《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等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备案确认的计税成本对象计算各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达到完工条件的开发产品未按成本对象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确定成本对象并核定其计税成本,企业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四)2008年完工的开发产品不再进行备案,但计税成本的归集和分配需按《通知》规定核算。2008年未完工开发产品应按照本规定提请备案。(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通知》关于计税成本核算的要求,按期按成本对象做好共同(间接)成本的核算和分配,并登记相关台账,台账格式参照附件3。(六)2008年1月1日前已销售完工产品分摊的共同(间接)成本不再追溯调整,已发生但尚未税前扣除的共同(间接)成本应按《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四、关于预提(应付)费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