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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违规处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煤远大(北京)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煤炭网全国煤炭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违规行为是指参与相关合同的交易商违反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条交易平台组织交易部,结算部,交收部,法律服务部,运营协调部成立违规检查和调解委员会,负责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构成犯罪的重大违规行为,将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交易商在交易平台从事的所有业务活动均适用本细则。第五条违规检查是指交易平台根据各项规章制度,对煤炭交易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第六条交易平台履行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与煤炭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二)对交易商进行调查、取证;(三)要求被调查交易商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五)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第七条交易商应在交易的全部过程中自觉接受交易平台的监督。第八条交易平台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平台为其保密。第九条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交易平台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查,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平台应予以调查并处理。第十条调查人员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若与调查案例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例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举证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十二条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名。书证、物证的提取须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须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鉴定结论必须由交易平台认定,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平台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交易商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平台专项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平台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一)限期说明情况;(二)暂停其在交易平台开展新的交易业务;(三)限制其在交易平台托管结算账户下的资金流出;(四)交易平台有权将此交易商的违规行为如实通告相关业务部门;第二章违规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五条交易会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状况时,交易平台将视其违规:(一)买方交易商签订完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间向交易平台结算账户汇入补足款的;(二)买方交易商签订完合同后,无非抗力因素而不能履约的;(三)卖方交易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收手续的;(四)卖方交易商在装煤过程中以次充好的;(五)卖方交易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买方交易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第十六条交易商与交易员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交易平台将视其违约,并将按照具体交易规则进行处理。第三章纠纷调解与处理第十七条交易商在煤炭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平台调解。第十八条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平台的规章制度进行。第十九条当事交易商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第二十条当事交易商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笔交易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收或结算;(二)向交易平台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三)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四)属于交易平台的业务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当事交易商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交易商的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交易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三)相关证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交易商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义务。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第二十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交易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第二十四条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记录在案,由双方当事交易商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留交易平台一份备案。第二十五条调解决定书须写明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交易商的企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交易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三)调解结果。第二十六条调解决定书作为产生纠纷的交易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