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页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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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监督技术文件的管理,促进和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以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1月26日公告)、《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陕建发[2005]110号)、《陕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表式》(陕建建发[2001]394号)等有关条例、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西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西安市城市范围的城镇道路、广场与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排水、给水、燃气、热力管道与污水、净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与道路绿化工程,城区停车场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等。“管理办法”适用于西安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市内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等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按照本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同步填写、收集、整理形成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和声像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统一表样格式填写。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的工程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档案完整;文字说明应内容准确,用词规范,叙述简明。第四条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和各类施工、质检、试验、测量、材料、造价、安全、监理、监督等业务人员均应经过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由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负责编制,其他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完成相关职责的相应工作。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在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工作中均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填写、分类、收集、整理形成,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归类。应当做到填写认真、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签署完整和形成及时、组卷规范。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均实行分级负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督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全过程的组织、审核工作,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的全面收集、系统整编工作。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应由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各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盖印章或由他人代签。在工程完工的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组卷成册封面后,必须由责任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建设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及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对施工、监理技术文件的补充要求、编制套数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约定。二、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依照单位工程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并须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程序。三、工程项目由多个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责任主体单位形成的施工、监理技术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单位形成的施工、监理技术文件资料。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技术文件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竣工技术文件审查专用章,以备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后移交档案管理机关。五、向档案管理机关移交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完善交接。第七条施工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一、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及《陕西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