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编】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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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8页第PAGE\*MERGEFORMAT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8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08]111号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贯彻落实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停征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本市涉及64项,其中,21项收费项目已纳入今年上半年148项收费清理停征范围,因此,此次应取消和停征的收费项目为43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负担。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等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的落实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取消或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市落实国家文件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上海市落实国家文件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一级项目二、三级项目港口1船员考试发证费(证书工本费)农业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产地)3(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收费(流通)4饲料添加剂检验收费(1)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费5(2)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注册费水务6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外经贸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8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绿化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新闻出版10印刷产品质量检验费教育11小学初中收费(1)外省市学生借读费12(2)公办初中外省市学生借读费13高等教育考试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测试费14证书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1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1)报名费16(2)评审费17公派出国学历、文凭认证费18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19学科专业点评估费和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评估费药品监督20药品许可证工本费(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21(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2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注册费)23卫生许可证(1)卫生许可证(食品)24(2)卫生许可证(化妆品)25化妆品审批费26新产品申请审评费(食品)医疗卫生27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28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29执业医师注册费30护士注册费工商3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劳动社保32外国人就业证照费3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证照费34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人事3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费36事业单位登记费37执业资格类(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民政38社会团体登记费(1)社会团体登记费39(2)社团审核申请手续费40(3)社团变更登记费41(4)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4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财政4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附件2: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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