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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新《职业病防治法》培训内容。新法的七个特点新法第二条第二款:在职业病的定义上,在用人单位之前加了个“等”字,这就意味着职业病患病群体从原来限定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这三类扩大到了所有的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可以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诊断机构无权拒绝。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些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对于职业病鉴定的担心,避免了“开胸验肺”事件的再次发生,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新法新增加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的接触史,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督的信息作出判断。新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比之前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在修正案草案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高危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十分严重,“速发、群发、高发”尘肺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俄罗斯方块经常调整状态,方能应付不同挑战有时沉下身子,是为了飞的更高。机遇与挑战并存再烦:也别忘记微笑再急:也要注意语气再苦:也别忘记坚持再累:也要珍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