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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ode.fabao365.com哈尔滨市劳动监察条例【颁布部门】哈尔滨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1-10-20【实施时间】2001-08-01【时效性】有效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执行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当前页码:1http://code.fabao365.com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第五条各级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四)受理、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举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劳动监察员是执行劳动监督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任命。劳动监察员应当熟练掌握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勤政廉洁;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第八条劳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调查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收集有关证据,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当前页码:2http://code.fabao365.com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劳动监察员的监督检查,说明事实真相,提供真实资料、证据,不准隐匿、毁灭证据。第九条劳动监察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用人单位自接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劳动监察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如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第十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二)进入劳动场所检查时,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三)不准泄露案情和举报者。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内容:(一)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合法性;(二)招用劳动者行为的合法性;(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和解除;(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五)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的情况;(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当前页码:3http://code.fabao365.com(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八)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十)残疾人的劳动保障;(十一)职业介绍、培训、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三)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已生效的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产以纠正,,并重新备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的,可以依法纠正或者指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纠正。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当前页码:4http://code.fabao365.com(一)未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因执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