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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不要多列支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溧水县地税局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某建筑工程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是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01年11月投资1000万元注册资金兴办的。2005年初,一个大型工程项目开工,工程需要的流动资金比较多,为此该建筑工程公司在2005年1月向建设集团公司借入了800万元的流动资金,2005年年底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建设集团公司当年11个月的利息44万元,并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向建设集团公司借款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应可以在税前全额列支。事实上,《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建筑工程公司向建设集团公司借入的款项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50%)以上的利息支出16.5万元(44-44/800×500)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未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借款,其应付的利息支出27.5万元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这一情况,检查人员对该建筑工程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5.445万元,并处以补征税款0.5倍的罚款。在此税务人员提醒相关企业,支付借款利息的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清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要在税前多扣除关联企业借款利息,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方洪奇)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