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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未到位的利息列支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下企业注册资本为认缴制,由股东在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日期,如果2016年1月1日A、B投资一公司C,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A在公司2016年1月1日缴纳出资额5000万元,B股东在2018年1月1日前缴纳5000万出资,A如期缴纳出资。那么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借款中相当于B公司应出资的部分500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费用是否可以列支呢?2009年312号文中不得列支的利息费用是不是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实际出资日期的情况才有效?答案: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借款中相当于B公司应出资的部分5000万元所对应的利息费用不能税前列支,2009年312号文中不得列支的利息费用不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实际出资日期的情况才有效。公司章程约定的实际出资日期是最晚出资日期,如果公司运营缺乏资金,股东应在最晚出资日期之前缴纳。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