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标志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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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非公路标志占用干线公路及公路用地协议书(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为加强非公路标志占用干线公路、公路用地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路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公路K+M左(右)侧,距公路用地外缘M处占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志。有效期至年月日。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部门加盖公章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法定资格(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以及管辖路段路政管理站、路政大队的验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支付路产损失补偿费元、施工保证金元。四、甲方依法对乙方涉路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乙方应对甲方的监督活动提供方便,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迅速落实。如乙方不按申报许可内容施工或不接受甲方的整改意见。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执行并撤销该许可事项。五、乙方在从事非公路标志架设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前方施工、减速标志、限高标志、宽变窄标志,夜间施工用指示灯、反光标志,特殊路段还应设置减速带)。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等设施,造成的交通安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各种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六、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非公路标志架设作业,并对公路、公路用地恢复原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保证金,乙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甲方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不能按期完工的,必须在规定期限期满之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施工期限,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延期竣工。七、非公路标志架设完工后,因非公路标志损坏、脱落及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八、若甲方因国家公路建设的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加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时,甲方应提前十五日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九、乙方对非公路标志的版面或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重新向甲方办理申报手续。十、乙方对其非公路标志的产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下同)发生变更时,必须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甲方申报产权变更审批手续,并附涉产权变更的协议或合同的副本。十一、乙方若有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十二、若乙方未续签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拆除所埋设的非公路标志,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十三、合同期内,若基于公益性或政府部门行为出现可能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之情形,甲方基于安全、畅通等合理性考虑,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要求及时拆除。十四、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违章建筑,甲方有权单方拆除该非公路标志,拆除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五、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十六、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