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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党纪处分条例》的几点体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它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成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更应该把《党纪处分条例》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结合自己的体会,我认为在《党纪处分条例》学习上,应把握好以下五点:一、要明确意义,在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上下功夫党的纪律极为重要,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力,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严肃党的纪律结合起来,提高学习自觉性。二、要认清特点,在宏观理解上下功夫在此之前,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党纪处分条例(试行)》(简称“试行条例”),随着中央加强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变化,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了新进展,所以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试行条例”执行以来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科学论断。《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更好地维护党的良好形象;它注重发挥纪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规定对于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查办的案件,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处理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党员作出相应的党纪处理,以切实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者决定。了解这些,对于深入学习《党纪处分条例》十分必要。三、要对照甄别,在提高记忆效果上下功夫《党纪处分条例》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一是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二是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三是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原“试行条例”分三编,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条;《党纪处分条例》分三编,十五章和附则,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三十八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九十六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七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四十四条。掌握这些,有利于牢记条例的有关内容。四、要结合实际,在解决执纪失之于宽问题上下功夫从调查了解情况看,过去的“试行条例”也不可谓不严,但执行的效果也未尽人意。新的《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后,如果不认真解决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再好的条例也难以起到从严治党、严肃执纪的作用。当前,各地普遍反映查办案件、严肃执纪较难,尤其是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从执法执纪机关自身来讲,在查处案件的思想认识、法规执行上要进一步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