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 湖南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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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公民自觉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第三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学用结合、推进法治,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注重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二章内容、任务和形式第七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法学基础理论;(四)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八条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普及宪法、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及其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三)增强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促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使其树立牢固的法治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六)普治结合,积极开展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活动,深入推进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促进提高全社会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九条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一)组织普法讲师团,开展巡回宣讲活动;(二)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利用业余、农闲时间组织学法对象进行集中学习、宣讲,鼓励自学和互帮互学;(三)办好广播、电视、网络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和报刊、墙报、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目,制作放映法制影视剧及幻灯片等作品;(四)开展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演讲和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五)建立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决议、决定;(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三)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六)决定或者建议实施有关奖惩事项;(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省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全省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兼职法制宣传员。第四章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业务法律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轮训。第十五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积极参与和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六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主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材、有师资。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网络。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