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研.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7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研.doc

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研.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第四条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个生产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行。第五条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促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三)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四)进行行业协调与咨询服务活动,听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第二章资格认可与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者省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化学清洗;(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三)气体充装。第七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有相应的场地与工装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第八条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第九条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十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活动的非本市注册单位,应当在从事活动前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销售的单位,应当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和可追踪性,并向购买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质量进口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制度,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前,须将合同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方案应当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气体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气瓶或者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的气瓶。第十六条气体充装单位应当遵守气瓶、汽车和铁路罐车等充装的有关规定,在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逐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