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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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为加快我县工业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全面推进招商引资和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园区建设与管理第一条县政府成立工业园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简称园区办),具体负责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第二条工业园区必须建立相应园区管理机构,并组建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实行工业园区开发的公司化、市场化运作。鼓励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的股权多元化,可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征地留用资产或村级集体收入入股等形式共同开发。第三条园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按规划报批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总体规划要适度超前、科学论证,可实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第四条园区基础设施应按“五通一平”以上标准建设。第五条为工业园区配套的供电、给排水、广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接至园区规划的主要支干道口。第六条建设、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提前做好相应的规划和配套建设。第七条县发改、经贸、外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财政、金融、水利、供电、电信、广电、劳动保障、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负责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查与监督,并积极为工业园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八条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在核准(备案)、用地、设计、建设等方面的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由所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免费全程代理。第九条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管理条例》实行公开招投标。第十条园区建设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三废”处理以集中治理为主,原则上要求污水集中处理后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并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十一条园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物流、物业、培训、员工公寓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做好配套服务。第十二条鼓励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入园项目由非园区所在乡镇直接引荐的,招商引资任务应按50:100的比例由引荐乡镇和项目所在地乡镇(开发区)分别统计,其他经济指标均属地统计。如属县内跨行政区域搬迁企业,按《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内搬迁企业经济指标归属问题的通知》(安政办发〔2006〕81号)文件执行。第二章企业入园条件第十三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应符合县园区办分年度印发的《安吉县重点工业平台工业用地出让规定》明确的入园条件。第十四条企业入园,必须与工业园区投资公司签订《入园投资合同》,投资协议要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出让面积、出让价格、投资强度、设计要求、开工和竣工投产期限、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及违约责任等。《投资合同》须采用县园区办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投资协议签定后10日内应向县园区办备案。对合同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第十五条合同约定项目主体工程开工时间一般应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月内,竣工时间一般应在开工之日起2年内,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额。总投资在1亿元或1200万美元以上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竣工时间以及足额完成投资时间约定可以超过2年,但最长不超过4年,且2年内应完成总投资的60%以上。第十六条入园企业须按工业园区总体和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厂区规划设计,经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会审,并按规划、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工业园区会审材料须报县园区办备案,重大项目县园区办也可直接组织会审。第十七条对严重违反《入园投资合同》及其他规定的企业,取消该入园企业享受一切工业园区优惠政策,并严格追究违约责任。第三章工业园区用地管理第十八条入园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0亩的(不含带征),必须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投资合同。第十九条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应采用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是法人工业企业。县政府统筹园区内土地净出让收益,按照各园区土地出让收益情况全部用于支持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涉及指标费按每亩4万元征收,工业园区外按每亩5万元征收。第二十条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及配套建筑按省定标准执行。经规划部门核准,允许企业内部建造部分集体职工宿舍,但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3%以内。除受产业限制外的一般行业,园区内严禁建造2层及以下生产厂房,鼓励建造3层及以上生产厂房。特殊产业工艺确需建造2层及以下生产厂房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建造2层及以下生产厂房,园区按违反协议处理,建设部门按违反规划处理,不得验收和核发房产证。第二十一条对入园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建立后评估制度。入园工业项目自建设部门施工许可之日起满2年的,由项目所属园区管理机构在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全部原始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