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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正案要点解读近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出台,引起了社会和业内的广泛关注。草案重点对纳税义务人、计税办法、税率、配套征管等政策作了相应调整。本文深入解析了草案修订的要点内容,最后总结分析了本次个税修订的核心要旨。 一、引入税收居民概念 根据草案第一条规定,依照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相较于现行规定,草案一方面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概念,另一方面对居住时间标准作了调整,由原来的一年减少为183天。 很多观点认为,按照草案规定,未来外籍个人来华工作取得的境外所得,其纳税义务将大幅增加。笔者认为上述定论为时尚早,因为对无住所个人的基本减免,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中作规定,本次修订并不影响基本减免条款的存在基础,因此未来可能继续保留,也可能就此取消。若继续保留的,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受修订影响有限。 实质上,修订引入税收居民概念,实质上只是立法表述上的与国际税收接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是对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的国内法规定。之所以作修订,一方面是因为同企业所得税一样,个税同样存在国际税收问题,而税收(非)居民又是国际税收中的基础性概念,国内法与其保持一致,既在技术层面有利于税法和税收协定贯彻执行,也反映了我国与时俱进的立法技术以及积极融入全球治理的态度。 正如刘昆部长在修订说明中所言:“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实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作出概念上的分类。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推行综合征收并延长计税周期 根据草案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下文简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个人,则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综合征收制度,将增强个人所得税的确定性,充分实践量能课税原则,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调节方面的经济职能,具体而言: 其一,目前除了特殊行业外,企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发放方式对个人应纳税总额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季度奖合并至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新政施行后,个人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将不再受发放方式影响,企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支付决策无需再考虑税务筹划问题; 其二,目前低收入群体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特别是外资企业发放实习生工资,普遍按照劳务报酬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负问题饱受争议。新政施行后,低收入群体无论取得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一方面可享受达5000元的免征额度,另一方面适用的最低边际税率也仅为3%,远远低于劳务报酬下的20%。 其三,目前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界定可谓老大难问题,如退休再任职、个人兼职、实习生工资等等。尽管草案仍然保留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划分,但综合计税后,收入性质的界定并不影响居民个人最终的应纳税额,争议问题得到了间接解决,并且收入总额一定下,结构的变化将不再影响税款的计算,提高了税法的确定性,国税函〔2004〕952号等关于税目界定的规定,也将结束其历史使命。 其四,综合计税后,收入来源广泛的高收入群体如律师、教授等,其税负将有所上升,以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按照现行分类计征办法,劳务报酬为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最低20%,最高40%,特许权使用费和稿酬所得均实行20%单一比例税率。若上述个人工资薪金收入已达较高水平,如超过30万元,则合并计税后,其他所得适用边际税率最少为25%,并且取消20%的费用扣除,税负上升将更为明显。 综合征税后,带来了汇算清缴问题。对于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级而言,考虑到目前自然人的纳税遵从意愿和能力有限,个人认为另行规定的预扣预缴办法很有可能注重与年度综合计税的衔接,以尽可能减少汇算清缴的涉及面。对于自多处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而言,则必须作汇算清缴,否则税务机关将通过金三代扣代缴申报记录,自动筛选出应申报未申报纳税人。草案第九条对纳税人识别号的专门明确,正是基于上述征管需要的考虑。 此外,关于年终奖、低价购房、股权激励等政策的去留问题,个人认为,其中的年终奖为货币形式,从税法的确定性和税收中性角度考虑,不宜再作保留,而是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中计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