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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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主要内容劳务派遣定义。在我国,劳务派遣,或另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等,均表现为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服务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的用工形式。相互关系:劳务派遣用工与直接用工的区别1、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但是没有让渡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包括待遇决定权、考核奖惩权,甚至于还通过行使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做法而实质上扩大了解除终止权。2、在企业财务处理中,直接用工的各项费用,一般归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派遣用的各项费用,则一般归入“应付账款”,从而使得原作为用工成本的“劳动力投入”转变成为了与购买原材料、商品相同的“资本性投入”,这使企业规避了对用工编制、工资总额等的控制。一、为什么要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一)怎样看待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1、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过程。现行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1实施的。A、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进行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发现许多问题,特别是劳务派遣方面。B、全国人大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C、去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则再次提请审议,高票通过了修法。2、修法把握的四个原则。(1)从巩固维护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上考虑问题。个别企业将劳务派遣变成为主流用工方式,部分劳动者被边缘化,造成新的二元结构,可能成为新的严重社会问题。全国目前约有3700万劳务派遣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达到4200万,加上其家庭,人数相当可观。(2)针对问题修法,修法要解决问题。A、劳务派遣单位资质低的问题。B、“三性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C、同时,对相关的条款都要做修改,二审稿增加了很多硬性的规定,。(3)修法既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要对企业的改革起引导和推动作用。A、为什么国有企业用这么多劳务派遣用工?B、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主要不是降低用工成本,而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a、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b、工资总额限制;c、招用正式工要报批;d、上市企业为了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总之,通过这次修改劳动合同法,使劳务派遣回归其本义,即补充的用工形式,并不是取缔劳务派遣。当然,即使实行同工同酬,也不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二、怎样理解全国人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一)本次修法的主要内容。1、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B、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C、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3、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4、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过渡问题。A、修订案自2013年7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