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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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层次。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人员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外立面效果图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和色彩、材质等详细说明。外立面色彩须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或《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外立面渲染图不应表示大面积建筑阴影。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夜景照明设计的建设项目还须包括夜景效果图和夜景照明设计图。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外立面和夜景照明的扩初设计成果或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备案。规划项目经办人员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规划(单体)方案审查通知书等前期审查资料,对建设单位所报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和设计说明与施工图纸认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审批内容(包括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材质和夜景照明方式等)。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市规划局各城区规划分局、各相关处室,各县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按市规划委员会的审定意见认真实施。八、建设项目外立面装饰工程,实行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与建筑设计师签字把关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的片区规划师(或规划方案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外立面装饰工程施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负责人、建筑设计师至工程现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色彩、材质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共同签字确认。九、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阶段,应加强对建筑外立面实施效果的规划核实把关。凡未按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设计、夜景照明设计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十、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根据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所负责任予以处罚。其中,对建设单位按照《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法建设处罚程序予以处理;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按照《合肥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予以记录公示,第一次内部警告,第二次全市通报,第三次将不予受理其盖章申报的建设项目。十一、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展局(规划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主管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十二、本规定有效期3年,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一合肥市规划局建筑外立面扩初设计或施工图备案所需文件、图纸清单(征求意见稿)1、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2、已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及单体方案图1份;3、已批准外立面设计说明1份;4、已批准外立面设计A3幅面效果图(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制作,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各方向外立面渲染图等)1份;5、A3幅面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装饰构件、构架建筑细部大样图1份;6、周边环境实景图片电子文件1份。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8、上述文件的电子文件(光盘)1份(可以和其他报审材料合并在一张光盘中);附件二合肥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外立面设计的深度要求一、外立面设计说明(一)项目背景及概况(概述建筑所处的位置及与周边城市道路关系、建筑规模及功能性质、建设项目周围建筑色彩和其外立面主要材质等内容。)1、位置:按东、西、南、北面进行描述。2、建筑规模及功能性质: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建筑性质为居住(或商办、商住、工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