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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上市科評析–財務匯報事宜HKEx–FRM1–06(2006年12月)2006年12月財務匯報規則備忘隨著財務匯報旺季趨近,香港交易所特刊發本上市科評析,提醒上市發行人、其董事及負責財務匯報的高級管理人員以至上市發行人的核數師等,有關《上市規則》中涉及財務匯報的條文的重要性,以及其各自在確保遵守規則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初步業績公告初步業績公告作為上市發行人首次向公眾發表有關其全年業績的資訊,是年度財務匯報周期中重要的一環。初步業績公告除了提供適時、充分及準確的資訊外,也確保市場保持有序及高效率。由於初步業績公告可以確認或更新市場的預期,故每每成為投資者的焦點所在。因此,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在發布公告之前的編備過程中,其角色至為關鍵。有關年度業績初步公告的規則載於《主板上市規則》第13.49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49條。有關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刊發其初步業績公告,但必須先經其核數師審閱及「同意」有關財務資料。2005年12月,香港會計師公會諮詢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後,發表《應用指引》(PracticeNote)第730號「有關年度業績初步公告的核數師指引」(GuidanceforAuditorsRegardingPreliminaryAnnouncementsofAnnualResults),以就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在初步業績公告事宜上的責任提供指引。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均須熟悉該項《應用指引》,有關指引登載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網站:HYPERLINK"http://www.hkicpa.org.hk/ebook/main.php"http://www.hkicpa.org.hk/ebook/main.php。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應緊記以下一些要點:•審閱初步業績公告是一項獨立工作,有別於核數聘任,因此須另行提供獨立的聘任書。上述《應用指引》載有聘任書的樣本。•初步業績公告可根據經審計財務報表或財務報表草稿來編制。-若初步業績公告是根據財務報表草稿來編制(一般情況也是如此),上市發行人及其核數師均必須確信,任何尚未處理好的核數事宜將不會導致寄予股東的年報中的財務報表數據有任何變動。除非初步業績公告所依據的財務報表的核數報告已經核數師簽署確認,否則上市發行人不得註明其初步業績公告所載資料為「經審計」。•核數師應向董事送交書面報告,證明其同意初步業績公告的財務資料內容。有關報告的樣本載於上述《應用指引》內。•上市發行人取得核數師的書面報告前,不得發布初步業績公告。•上市發行人應鼓勵其核數師出席董事會商議通過綜合財務報表草稿及初步業績公告的會議。•若核數師得悉發行人未經其同意而發表初步業績公告,應即時向聯交所上市科報告有關事宜。《應用指引》載有核數師得悉上市發行人發表其不同意的初步業績公告時所應採取的步驟。•若上市發行人未能根據《上市規則》定期刊發財務資料,聯交所一般會要求上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一般直至上市發行人刊發所須發表的財務資料為止。在初步業績公告及季度、中期及年度業績報告中的業務評述除創業板公司的季度業績公告外,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須在其初步業績公告及季度、中期及年度業績報告中發表業務評述。在擬定有關評述時,上市發行人應致力提供平衡、客觀的分析。有關評述應精簡清晰,並對公司的表現及財務狀況提供中肯的分析,包括簡述影響發行人業績的重要因素。有關評述不應過於簡略,否則或會令有關分析失於偏頗甚或誤導。《審計準則》第700號「有關接受委聘進行審閱中期財務報表」第69及70段規定,核數師須確保中期業績公告中所發表的業務評述與經其審閱的財務資料並無顯著出入。《應用指引》第730號第24至27段亦就核數師審閱初步業績公告事宜訂有類似的責任。遵守會計準則《上市規則》清楚說明聯交所接納的會計準則,並規定上市發行人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須符合《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六第2段指明,年度財務報表須真實而公平地反映上市發行人的事務狀況、其營運業績及現金流量情況。《香港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的列報」中第15段列明(其中包括),在幾乎所有情況下,上市發行人通過遵守適用的《香港財務匯報準則》,便能真實及公平反映有關情況。若上市發行人的中期或年度財務報表擬偏離《香港財務匯報準則》/《國際財務匯報準則》,聯交所預期發行人在刊發及/或公布其中期/年度業績前會闡釋其立場及其核數師的意見。聯交所非常重視上市發行人的獨立核數師在應用會計準則方面所發表的意見。若核數師發表不作修訂或沒有保留的意見,這自可作為支持發行人偏離適用會計準則的理據;在這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