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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全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有利于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三条竞争上岗必须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竞争上岗应采取个人自荐与群众推荐或组织推荐相结合,考试与考察相结合,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定量考察与定性考察相结合,设岗竞争与不设岗竞争相结合。第五条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国税局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组和监察室全程监督检查。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在设岗竞争中,市、县(市、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省、市、县(市、区)国税局机关人事(人教)、监察等科(处)室领导成员,各级非领导职务,一般不列为竞争上岗范围。第七条竞争上岗必须在上级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通过竞争上岗方式确定人选:(一)职位出现空缺或新设职位的;(二)机构调整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和分流的;(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第八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直属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本系统;选拔各级国税局及其分局领导成员,一般应在本系统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数量以及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国税局党组研究确定。第三章资格条件第九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献身国税事业,干事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系统本单位的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和热爱国税工作,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治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十一条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竞争各市国税局、省税校领导成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竞争领导职务正职,应任同级职务副职两年以上;竞争领导职务副职,应任下一级职务正职三年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竞争同级领导职务,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三)竞争市局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税务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或岗位的任职经历;其中竞争市国税局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县级国税机关领导职务经历;(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被连续评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连续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提任各市局、省税校领导班子副职的年龄一般为45周岁以下,提任其他副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参照本条执行。(七)履行职责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各级国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确定具体的资格条件和专业技能、年龄等其它特殊要求,报上一级局党组审核备案后执行。省税校党委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教学培训要求的具体任职资格条件,报省局党组备案后执行。第十三条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特别优秀的,报省局党组批准,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竞争上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