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法导论.pdf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DF 页数:57 大小:1.6M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公司税法导论.pdf

公司税法导论.pdf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4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公司税法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Email:szw6@263.net手机:137011005442011年8月31日,著名财税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房产加名税‛、‚月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税法热点问题与国内外网友座谈。施教授首次明确提出了房产加名征税不具有合法性,对推动国家出台免税政策起到了关键作用,被评为‚最受欢迎访谈嘉宾‛。施正文教授简介教育和职业背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曾在财政部条法司从事财税立法和政策研究工作在美国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税法高级访问和研究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学术成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财经杂志》、《人民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80多篇。出版《税法要论》、《税收债法论》、《税收程序法论》、《财税法学》、《会计法与企业会计管理》、《合同法与企业合同实务》等著作30多部。主编大型高端学术刊物《中国税法评论》(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主持和参加《中国税法通则立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公共财政改革研究》、《加入WTO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税收规划法律问题研究》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20多项。社会兼职和实践活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北京市法学会金融与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税收基本法》(专家稿)起草组秘书长;财政部财税法律顾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专家成员;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涉外税务》杂志特约财税观察员;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世界税法协会常务理事;北京市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召开的《税收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增值税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车船税法》等财税立法的专家咨询活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评审专家。应邀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稽查局长培训班、中国律师培训中心、广州全市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北京市国税局、甘肃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福建省地税系统法制干部、广西地税系统稽查干部、国家电网系统总法律顾问、中国电子集团法律顾问、东风汽车集团中层以上干部、大连万达集团、铁道部全国铁路系统法律顾问高级研修班、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单位和人员讲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法、税收筹划、税收稽查等大型税法培训和讲座。经常接受《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人民网》、《中国新闻周刊》、《凤凰卫视》、《凤凰网》、《北京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财经杂志》、《人民论坛》、《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新浪网》、《网易》、《财新传媒》、《腾讯网》、《和讯网》、《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证券报》、《中国财经报》、《中国税务报》、《经济参考报》、《华夏时报》、《中国经营报》、《财会信报》等各大主流媒体采访。兼职数十起重大税务案件的律师代理和专家咨询。创办‚中国财税法治网‛:www.chinataxlaw.org案例讨论:无锡市海宏城项目股权转让涉税案补充知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开征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房地产调控力度,抑制房地产投机。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所谓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具体征收范围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3、存量房地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