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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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明确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文件备案的内容,提高备案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加强备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21号);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89号);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建发〔2009〕15号);5、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函)发出前,持有关材料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条备案时须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发改委2、扩初设计批复—发改委3、投资计划书—发改委4、土地批复—土地局5、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局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加盖公章的规划设计方案平面图)—规划局8、报建审批表—规划局9、墙改节能审查意见书—墙改办10、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资格的中介机构11、劳保费用项目登记表—统筹办12、资信证明—银行或其它部门13、加盖招标公告审核备案专用章的招标公告—招标办14、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审核表—招标办15、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招标办以上资料须携带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招标人印章)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须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六条工程招标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除提供第四条包含的1-15项资料,还需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提供入陕注册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初始登记时提供),拟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备案书》、拟派本招标代理项目的招标代理经办人组成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每个代理项目都必须提供).第七条工程招标项目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的,除提供第四条和第五条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第八条审核要点1、审核招标申请文件的完整性2、审核招标申请文件的真实性3、审核招标申请文件的时效性第九条资料齐全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同意发布招标公告。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资料补正通知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按规定要求改正、补充或者调整后,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资料备案审核表附件2: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资料补正通知单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资料备案审核表(试行)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结构规模申请材料共页备案日期年月日主办人意见:年月日室主任意见:年月日主任意见: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二份,招标人一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一份。延安市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资料补正通知单(试行):(招标人)你单位所提供的招标申请资料已于年月日收悉,经我办审核存在以下问题:1、2、3、4、5、6、请将上述资料补正齐全后报送我办审核。审核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