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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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12-5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商业广告。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本市市政、绿化、交通、公安、房地资源、质量技监、财政、物价、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观瞻的要求。第六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七)在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第七条(阵地规划和技术规范)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并予以公布。市市容环卫局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市规划部门和市市容环卫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八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会同市市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管理权限)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一)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及其两侧100米范围内;(二)黄浦江两岸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三)人民广场地区范围内;(四)跨区、县范围设置同类户外广告设施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或者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第十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办理)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将拍卖、招标方案征求规划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向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一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合同;(三)广告样稿;(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