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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主要内容一、智能建筑概述1.1智能建筑的定义1.1智能建筑的定义1.2智能建筑的特点1.3我国智能建筑的发展与现状1.3我国智能建筑的发展与现状1.3我国智能建筑的发展与现状1.3我国智能建筑的发展与现状1智能化系统集成2通信接入系统3电话交换系统4信息网络系统5综合布线系统6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7卫星通信系统8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9公共广播系统2.1智能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2.2表现结果2.3原因分析2.3原因分析2.4对策三、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在项目完成后,受检单位向检测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系统招标文件、技术合同;正式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图、控制原理图、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设备电气接线图、设备清单等;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设备变更清单;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系统的检测应由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现场检测应至少由2名检测人员承担。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方案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并结合系统的具体情况、建筑工程的特点、委托方的要求编制。在检测方案中,应明确系统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方法、检测仪器以及时间和步骤及人员安排。检测方法的选择:检测方法优先使用顺序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检测单位应对标准进行跟踪,确保使用最新有效版本。涉及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数检测;对各系统的中央管理级设备应全数检测;除以上规定外,均采用抽样检测。抽检的数量应依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规定的要求,无规定的抽检20%。3.4检测用仪器设备3.5检测流程3.6检测结论与处理3.7检测报告3.7检测报告四级体系:国标GB、行标、地标DB、企标QJ。二种格式:产品标准、工程标准。二种特性:强制性(标准、条文)推荐性。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必须”、“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应”、“不应”、“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宜”、“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可”五、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技术五、智能建筑工程检测技术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术语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术语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术语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术语安全防范(系统)工程(ESPS)engineeringofsecurity&protectionsystem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安全防范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为建立具有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或其组合而实施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通常也称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安全防护对象风险等级的划分原则是:根据被防护对象(人财物)自身的价值、数量及其周围的环境,判定被防护对象受到威胁或承受风险的程度。不同类型的防护对象,其风险等级的划分可采用不同的判定模式。安全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一般分为三级,按风险由大到小定为一级风险、二级风险和三级风险。防护对象的选择可以是单位、部位(建筑物内外的某个空间)和具体的实物目标。安全防范系统防护级别的确定,应与其所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确定防护级别的原则是:对被防护对象所采取的技防、物防和人防相结合的综合防范能力。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一般分为三级。按其防护能力由高到低定为一级防护、二级防护和三级防护。安全管理子系统入侵报警子系统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巡更子系统停车库(场)管理子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1、相关标准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工程设计规范》1、相关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