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55号河北省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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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一〔2005〕55号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非煤矿山中介机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现将《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体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安全专篇的编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专篇编写提纲》(金属非金属《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附件1,其他安全专篇编写提纲见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写提纲》(附件2)的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安全专篇以及初步设计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其中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是指对开采方案的审查。(四)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否则,不能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否则,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的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总体指导,并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验收:1、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即:所有铁矿、有色矿、黄金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核准的除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非跨省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建设项目。3、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即: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非中央管理企业、非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l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4、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含尾矿库闭库)。5、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6、省安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验收工作,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审查和验收的内容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在30日内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七)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在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开采方案)后,要及时敦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五)项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专篇(开采方案)为无效文本。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应当于每月l0日前将本单位上个月所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报告和安全专篇(开采方案)统计表(附件6)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八)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进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出具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九)非煤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局印发的《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编制,并包括下列内容: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