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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管单位安全保卫设施配置及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使民航空管单位安全保卫设施配置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2008),结合民航空管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空管单位,其他空管单位应参照执行。机场控制区外的民航空管工作区域安全保卫设施配置遵照本办法执行,机场控制区内的民航空管工作区域安全保卫设施配置遵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保卫设施应能提高防入侵、抗冲击以及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防止非法干扰事件,保障正常、有序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民航空管单位安全保卫设施的建设由产权单位负责。第五条民航空管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部门是安全保卫设施的管理机构,检查、指导民航空管单位配备和管理安全保卫设施。安全保卫设施的配置第六条根据安全保卫需求,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保卫区域应划分为三类。(一)一类安全保卫区域: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塔台、航管楼所在区域。(二)二类安全保卫区域:为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提供保障的雷达、通信、导航、网络、气象、情报设施等设备所在区域。(三)三类安全保卫区域:行政办公区域及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第七条一类安全保卫区域设施的配置(一)该类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外围设置围栏(墙),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5米,具备防攀爬功能,对外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二)围栏(墙)应配置视频监视系统、报警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以上。(三)该类区域与外界相通的道口应设置保安岗亭,其中在车辆进出通道应配置阻车装置、车牌视频摄录装置等,阻车装置水平方向的抗冲击能力应不小于30吨。(四)主建筑物人员进出通道应配置门禁系统,门禁系统设有不同授权级别,且具有存储人员进出时间、地点及个人信息的功能,记录就至少保存30天以上。(五)重要设施设备存放地、航空器监控指挥场所等核心工作区域应配置防入侵报警系统、门禁系统等。(六)主建筑物内应配置视频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主建筑物内的出入口、通道等,视频记录至少应保存30天以上。(七)应设置安保监控室对视频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八)主建筑物主要入口处应设置X光机、安全门等安检设备的使用接口。第八条二类安全保卫区域设施的配置(一)该类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外围设置围栏(墙),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5米,具备防攀爬功能,应配置视频监视系统和弱电防入侵设施,对外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二)区域内应配置远程监视设备,并与所属管理部门联网。(三)有人值守区域应设置安保值班室。(四)该类区域与外界相通的车辆道口应配置阻拦装置和车牌视频摄录装置等。第九条三类安全保卫区域设施的配置(一)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外围设置围栏(墙),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应不低于2.5米,具备防攀爬功能,对外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围栏(墙)可配置视频监视系统,视频记录至少应保存30天以上。(二)未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应配置周界报警系统。(三)该区域与外界相通的车辆道口应配置阻拦装置和车牌视频摄录装置等。(四)主建筑物人员进出通道应配置门禁系统,门禁系统设有不同授权级别,且具有存储人员进出时间、地点及个人信息的功能,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以上。(五)主建筑物内应配置视频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主建筑物内的出入口、通道等,视频记录至少应保存30天以上。(六)应设置安保监控室对视频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进行监控,监控室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七)保管重要物品、重要凭证、现金、档案等场所,应配置防盗门、窗栏杆等防入侵设施,室内保险柜应牢固固定,室内配置探测报警系统或视频监视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的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是民航空管单位安全保卫设施的最低配置要求。第十一条凡同一区域内涉及不同安全保卫设施标准要求和,按最高标准配置安全保卫设施。第十二条在新建空管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设安全保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验收。第十三条在改扩建空管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改扩建安全保卫设施。第十四条在新建和改扩建空管项目前,一类安全保卫区域的安全保卫设施配置方案应报民航局空管局审核,二、三类安全保卫区域的安全保卫设施配置方案应报所在地区空管局审核。第十五条安全保卫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实施。附则第十六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