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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慕永太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局长副组长:刘建林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纪检组长成员:盖仲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任洪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王瑞华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人事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盖仲起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徐秋团、董洁、杨旻组成。附件2: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山东省纪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纪发〔2009〕1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按照《山东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在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活动的范围为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二)专项治理内容。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作为治理内容。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以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场地等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服务费以及各种管理费、手续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4.以培训、办班、刊物、杂志等各种形式收取费用设立的“小金库”;5.通过向外提供检验(测)、科技服务等收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6.用出售残次品和报废品的收入,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设立的“小金库”;7.事业费收入、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8.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9.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10.通过不同单位之间、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11.截留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应交财政专户的各种收入设立的“小金库”。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安排,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本办法下发之日至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成立“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第二阶段(6月1日—6月30日):为自查自纠和抽查阶段。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单位于6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及要求填写的报表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于6月15—30日组织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第三阶段(7月1日—10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单位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重点检查的对象为:以前年度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单位;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单位。第四阶段(11月1日—11月25日):为整改落实阶段。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抓好落实,并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形成我局专项治理“小金库”书面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