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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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标题】灌区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HYPERLINK"http://law.lawtime.cn/dw100518.html"水利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1年11月07日【全文】灌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灌区的组织体制第三章灌区的工程管理第四章灌溉用水管理第五章灌溉试验与科学研究第六章灌区的经营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发挥设计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增产,搞好灌区的经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灌区(包括引水、蓄水、提水等灌区)。社队集体管理的溉区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各级水利主管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和培训管理人员,督促改善经营管理,用灌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考核与评价,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第二章灌区的组织体制第四条国家管理的灌区的管理体制,凡受益或影响范围在一县、一地、一省之内的灌区,由县、地、省负责管理,跨越两个行政区划的灌区,应由上一级或由上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行政单位负责管理。关系重大的灌区也可提高一级管理。管理体制应保持稳定,不可任意变动,如必须变动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以灌溉为主的水库及其灌区,一般设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水库及水利枢纽工程规模较大、影响重大或与灌区距离较远的,在上级水利主管机关统一领导下,分设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较小河流或同一河段上有多处用水关系密切的灌区,可以按河系或河段建立机构,统一管理。灌区范围内国家修建的小型水库、提水站、水电站以及渠道上的小型船闸等工程设施,均应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第六条灌区管理组织,实行按渠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专业管理机构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第七条国家管理的灌区,属哪一级行政单位领导,即由那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专管机构,根据灌区规模,分别设管理局、处或所。集体管理的灌区,由社队设专管机构或专人管理。不准存在无人管理现象。第八条灌区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灌区代表会,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灌区管理单位和受益地区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由上级行政领导任主任委员。灌区专管机构是它的常设办事机关。支、斗渠也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第九条灌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灌区管理单位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和修改灌区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灌区代表会的任务是反映受益社队的意见和要求,审查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管理委员会提交代表会研究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和灌区代表会的决议,报上级行政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第十条灌区专管机构的任务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灌区代表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2、建立健全灌区群众性管理组织;3、进行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用,组织受益单位做好田间工程和平整土地;4、组织受益单位进行渠道的清淤、堵口、抢险等工作;5、实行计划用水,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灌溉质量,搞好排水,改良灌区土壤;6、开展灌溉试验工作,推广科研成果,总结群众经验,指导科学用水;7、保护水源水质,防止污染;8、组织进行灌区绿化工作;9、组织水费收缴,开展多种经营,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营管理;10、健全原始记录和管理台帐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建立技术档案;11、做好职工培训工作,提高政治、业务、技术水平、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实际困难。第十一条灌区专管机构人员编制由水利主管机关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定员试行标准》提出定编方案,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灌区领导班子要在坚持革命化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力求精干,压缩非生产人员,充实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第一线的生产人员。第十二条国家管理灌区专管机构的职工和国家派到社队集体管理灌区工作的干部,应和国家事业单位职工同样考绩升级,享受同样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第十三条灌区内组织社队管理的渠道,设段长、斗长(看水员)等,在专管机构领导下,负责本渠系范围内的管理工作。段长、斗长(看水员)和段、斗技术员、巡渠养护专业队、浇地队(放水员)等群众管理人员由受益社队配备办事公道、热心水利事业的人员担任,采取与当地农业生产责任制相适应的形式,实行定岗位、定任务、定工作质量、定报酬奖惩的责任制。第三章灌区的工程管理第十四条新建灌溉工程在建设阶段应将末级固定渠程道以上各级灌排渠道、建筑物及管理上所需要的房屋,交通、通讯设施等修建齐全,经有关部门按照《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办法》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接收管理。现有灌区在建设阶段遗留尾工很大需要续建、补套或改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