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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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外包政策汇编2009哈尔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一)对经认定批准具有软件企业资格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外包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外包企业,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免征增值税。(三)服务外包企业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四)服务外包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六)对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的服务外包企业,经省级国税和财政部门会同认定后,可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七)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进口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设备,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八)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投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九)哈尔漠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按15%征收。高新177ChinaSourcing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到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法律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十一)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十二)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第八条第一、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十三)服务外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ITO业务或BPO业务为主),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被确认为服务外包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十五)服务外包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178中国服务外包政策汇编2009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十六)自2004年7月1日起,服务外包企业(指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除外)。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