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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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严格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促进规范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预防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事件的发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工作需要的专职监炮及安全管理人员。第三条: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工程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工程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总责任人,对本项目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爆破作业施工队负责人(指内部架子队主要负责人或外部劳务合同签约人)是该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该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直接管理、使用该队爆破员和负责爆破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一旦发生涉爆事件,除依法处理当事人外,并同时追究该项目总负责人和该队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绝不姑息迁就。第四条: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工程项目,进场时必须要先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报批,待同意临时使用或办理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否则,属非法使用。凡参与爆破作业的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爆破员、监炮员等“涉爆人员”,应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且没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担任,并必须参加当地公安机关举办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取得合格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否则,属非法爆破作业。非法使用和非法爆破作业将受到法律严惩。第五条:凡需涉爆作业的工程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由安质部委托保卫部派专人负责;或由安质部和项目部共同指定人员负责。涉爆人员中的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必须由公司内部正式职工担任。涉爆人员调换工作时,应该经安质部同意并将记录台帐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涉爆作业岗位。第六条:公安、安质、物资保障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购买、储存、看守、发放、配送、监炮、爆破、回收、残哑炮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并负责对涉爆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第七条: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包括残哑炮处理)、剩余回收等环节,必须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遵照执行;并认真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落实,高标准、严要求地把好每一个环节,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绝对安全。第八条:涉爆人员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关卡,要恪尽职守、严防死守,杜绝有马虎、凑合、不在乎或抱着任何侥幸心理等工作态度;必须要遵纪守法、按章操作,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安全操作规程等。对违反者将依法严加惩处。倘若其行为只造成重大隐患而没有造成“涉爆事故”发生的,凡属正式职工的涉爆人员,一律按下岗处理,公司三年内不再另行安排工作。(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另下发)第九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将作如下处罚:一、凡发生涉爆事故的工程项目,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外,另对下列单位、人员经济处罚:1、罚该工程项目部20万元;2、罚该施工队10万元;3、罚该工程项目总负责人2万元;4、罚该施工队责任人1万元;5、罚指定负责人、相关管理监督人员、涉爆人员等1000元至5000元;二、对虽未发生涉爆事故但确有证据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给下列单位、人员经济处罚:1、罚该工程项目部2万元;2、罚该施工队1万元;3、罚该项目总负责人2000元;4、罚该施工队责任人2000元;5、罚指定负责人、相关管理监督人员、涉爆人员等100元至500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给予该工程项目部1万元之罚款:1、未办《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未持当地公安机关准许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公文,而擅自使用、储存的;2、涉爆人员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担任涉爆破作业的;3、将民用爆炸物品乱扔乱放或寄存在合法库房之外其它场所的;4、库房建库标准、设施设备、防控、消防器材等未按照审批权公安机关的标准和要求而启动存放的;5、未安排两个以上(含两个)内部职工担任看守员兼保管员的;6、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非法爆炸等涉爆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7、该工程项目有无关人员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的;8、各种审批手续、记录、台帐不齐全或不按规定保存两年以上的;9、有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第十条:公司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本着“奖勤罚懒、奖罚分明”的原则,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