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合作联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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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合作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定名为中国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SMEEquityFinancingAlliance,缩写为SEFA。第二条本联盟的性质是依托经国务院批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中国银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简称中博会)这一国家级的中小企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发挥其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相结合的独特优势,按照“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原则,由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发起,由国内外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投融资中介组织、投融资研究机构等,自愿组成的一种会议机制和非盈利的、免费的开放式股权融资服务平台,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托中博会,积极搭建全国性、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投融资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发挥联盟整合资源、促进合作、实现多赢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联盟的业务范围:(一)采取有效措施整合以股权投资(VC/PE)为主的各类直接投资资源,团结广大投资人,形成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服务的合力,促进股权投资的健康发展。(二)借助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平台,建立股权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交流合作机制,为投资人和企业创造更多机会。(三)积极开展各类股权投资对接活动,支持全国的投资促进活动,并在每年中博会期间举办一次联盟大会。(四)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建立项目收集、评估、筛选、推介的有效机制。(五)反映业内意见,向政府提出促进业界发展的建议,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的改善。(六)其他符合联盟成员共同利益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联盟成员管理第六条本联盟的成员包括单位成员和个人成员。第七条加入本联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认本联盟章程;(二)热心支持中国中小企业事业,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义务;(三)能在本联盟发挥作用。第八条加入联盟的程序:(一)单位成员由法人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确认加入函;个人成员的申请由本人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确认加入函;(二)单位成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成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联盟主席批准;(四)由联盟秘书处颁发成员证书。第九条联盟成员的权利:(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联盟组织的论坛、研讨会、项目对接、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并享受有关优惠;(三)对联盟提供的政策信息、投融资信息、企业及项目信息等,有优先获取权;(四)获邀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各项重要活动,在中博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信息发布、业务推广;(五)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第十条联盟成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二)积极支持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三)未经授权,不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四)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提供联盟需要的投融资信息资料;(五)向联盟反映业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第十一条退出联盟程序:(一)联盟成员应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提出申请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成员资格即终止;(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的成员,经查实无误的报联盟主席同意,取消其成员资格;(三)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大会及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联盟设理事会,理事由在业界有较高声誉且积极参加联盟工作的联盟成员中产生。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三)决定联盟重大事宜。第十三条联盟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执行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由联盟理事会推举产生。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一)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召集并主持联盟理事会和成员大会;(三)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主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副主席或执行主席代为行使上述职权。第十四条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事务局派人担任。负责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在联盟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可根据需要委任若干副秘书长。第十五条秘书处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联盟的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