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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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切实搞好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领导所在单位的党员和团结、带领群众的战斗堡垒。第三条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第二章党支部的组织设置第四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所、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根据中央组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管理,应设离退休党支部。设立党支部要经过分党委或党总支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五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由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而划分。党小组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第三章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第六条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支部委员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队伍建设、人事调动、教学安排、提职晋级、出国人选审定、奖金分配办法和奖惩等,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第七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要根据校党委、分党委或党总支关于党员教育的安排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组织好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活动,不断增强党性,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使党员在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评选优秀党员,宣传党员中的模范事迹,对党员进行考核鉴定。要严格组织生活,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支部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无论是普通党员还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参加生活会,要认真学习,汇报思想、工作等状况,积极开展思想斗争,认真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第八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发展计划,严格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及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入党前必须参加党校培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从低年级抓起。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严格发展手续。同时,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和鉴定。第九条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尊重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会同行政组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纠正群众中的错误和不良风气,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教育党员和群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第四章支委会建设和支委会成员的职责第十条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一般应是单数,由3至5人组成。不足7名党员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必要时增选副书记一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第十一条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还可设统战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等,委员人数少的支部可以兼任。支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由政治上坚定、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第十二条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要兼任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的主任或副主任。机关、后勤及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以上党员干部担任。本科生和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可由党员学生或党员教师担任。兼职的支部书记做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教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