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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陈明明,民族:汉,,现居住郸城县汲冢镇陆庄行政村王水寨村;身份证号:412726198405060098,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女方:杨小华,民族:汉,现居住湖北省钟祥市双河镇高楼村,身份证号:412726197511080097,联系电话:*********,文化:初中,职业:务工。根据双方共同提供的结婚证,协议人双方于2006年7月9日在郸城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豫郸结字010601135。因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致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经协商和调解,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协议人双方婚后生育有两个男孩,长子陈斯伟,现年5岁,次子陈思园,现年3岁,离婚后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一起生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包括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承担,每年不低于贰万肆仟元(24000元),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方式:直接转入女方的银行帐户;如遇大额支出(一次性支出3000元以上),双方各承担50%;男方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支付至两个孩子18周岁止,18周岁以后孩子的学习生活费2用,双方另行协商。对于子女抚养费,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孩子,在孩子的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可以将孩子接到自己居住的地方生活或带出去游玩,女方有义务协助。协议人双方位于男方户口所在地一院两层楼房(包括家具)离婚后归属长子陈斯伟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共有存款伍万元,在谁的名下离婚后就归谁所有;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借出的5000元,由女方负责收回,收回后归属女方所有;协议人双方个人名下的生活用品归属各自所有,无其它财产分割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家庭债务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离婚后由男方负责偿还;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3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和其它协议事项,违约方承担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失;未违约的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违约方无条件予以接受。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男方签字:女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