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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发布时间:2009-07-09【字体:HYPERLINK"javascript:changeFont('24');"大HYPERLINK"javascript:changeFont('16');"中HYPERLINK"javascript:changeFont('12');"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无(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无(三)申请方式:申报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四)申请书示范文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五)提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受理(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1、道路工程(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2)市计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1份(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3)建设单位新征(占)的用地申请文件(包含发文号、签发人、单位印章等基本公文要素)、用地要求及拟建项目情况说明;(4)道路工程征地图(含道路方案)1份图纸底图为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1:500或(远郊地区可使用1:1000或1:10000)地形图,并用铅笔划出新征(占)用地范围;(5)建设单位对拟建项目的情况说明;(6)函复或规划方案批准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7)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2、管线综合工程(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市政工程);(2)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3)相关道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4)项目综合会议纪要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5)配套市政管线设计综合图2份及电子文件,含说明,会签表,图纸底图为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含管线实测内容的1500道路设计图;(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二)告知内容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本行政机关核发的文件除外);2.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三)岗位及职责1、岗位责任部门:委、分局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的受理部门。2、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将"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一联加盖收件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规划意见书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委有关管理部门。(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规划意见书收件表"即被视为"规划意见书立案表"。三、审查(一)实体审查1、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2、新征(占)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原件。自有用地、代征用地及在现况道路用地内的建设项目,需有证明已征用土地的有关复印文件、图纸或现状道路图。(二)根据项目情况,提出规划设计要求1、符合《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2、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3、符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5、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6、建设项目与铁路干线和河道相邻的,应符合《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7、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或其建控地带的,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