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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邮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国家邮政局和公安局联合印发的《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国邮联[2000]513号),结合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邮政局(所)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的各办理邮政业务的支局、邮政所和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网点。包括财务室、邮资票品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及票款运输车辆。第三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安全防范管理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管理。邮政局(所)安全防范实行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管理的重点是:邮政资金、各类有价证券、邮票票品安全;邮政车辆、生产设备、贵重物品等的安全。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安全。第四条 邮局的安全防范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是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北京市邮政管理局所属各二级单位保卫部门是所在二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保卫部门在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落实本实施细则,贯彻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和部署,并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一级保卫部门工作的责任。第五条 北京市公安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和公安内保管辖原则对分管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凡新建或改建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细则的标准设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后由市公安局和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共同主持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防范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到实处。第七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保卫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的监管工作。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经费及维护、保养费用应予以保证。第二章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第八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各级单位的安全防范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本细则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防范计划,布置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检查并考核。第九条 各级单位应加强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增强全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专职人员的防范能力。(一)各单位应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列入年度计划中,按计划进行全员安防意识的培训。(二)建立班前会讲安全、讲防范的制度。(三)负有责任的专职人员要接受相关技术防范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增强应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职工应学习、掌握报警(包括报火警)的方法,正确使用防范设备和器具。第十条 各单位在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针对抢劫、盗窃、火灾、爆炸、闹-事、斗殴等突发事件制定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第十一条 邮政局与所属的委办、代办邮政业务的承包人员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 邮政支局、邮政所的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一)营业前1. 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2. 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填写检查记录,如有可疑情况应迅速向支局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妥善处置。3. 检查营业厅内的防护设施、器械、消防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二)营业期间1. 营业开始时应关闭通勤门。2. 营业期间严禁营业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如需临时离柜时应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即时锁入保险柜或规定的柜中,收好钥匙。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变换人员时应及时更改密码。3. 大额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