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全文及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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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贵州省行政区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在申请取水许可时实行告知承诺。如取水许可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二)适用对象取水许可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项目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1.取用地表水的设计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农业小型灌区或高标准农田;2.年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下的水产养殖项目;3.取用地表水的流水养殖项目;4.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农村居民生活取用水项目;5.日取地表水5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的酒、饮料以及天然饮用水项目;6.年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其他项目。(三)不适用承诺制许可的情形1高耗水、高排放项目;7.采矿业项目(不含土砂石开采);8.取用地下水的项目;9.属流域机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10跨省级行政区取水的;11水利水电工程;12取水许可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二、审批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4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规范省管河流及市(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许可的通知》(黔水资(2015)13号)等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在本级权限内实施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三、申请条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和取水许可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水许可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二)取水许可申请人重信守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四)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五)项目取水不涉及、不影响第三者利益或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应对取水行为可能引起的与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及处理利害关系的措施、方法以及与第三者的协商情况进行说明。(六)项目用水指标符合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指标管理要求。四、申请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取水许可申请人承诺书(试行)(原件1份、电子版1份)。(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书(试行)(原件1份、电子版1份)(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电子版1份)。(四)项目立项依据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文件材料(原件1份)。五、实施程序(一)告知符合条件的取水许可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事项清单(试行)》,一次性向取水许可申请人告知许可依据、法定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承诺的效力、监督和法律责任、诚信管理等内容。(二)申请人承诺取水许可申请人己经知晓和理解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己知晓告知事项、法定条件、有关事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三)审查与决定取水许可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在申请取水许可时,不再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取水许可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在审批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通过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发现取水许可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取水许可行政决定,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取水许可申请人的取用水相关违法信息应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向社会公开。取水许可申请人以后的取水许可申请,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六、有关要求(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优化工作流程,结合实际缩短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时限,加强业务协同。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取水许可事项办结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效实施。(二)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对承诺和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并承担一切不实承诺造成的后果。附件:1.贵州省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事项清单(试行)2.取水许可申请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