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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企业年金备案何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如何?何时、如何实施?……很多企业的同学们对此存疑,我们借着北京地税2014年7号公告要求备案的要求,为亲们说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涉税事宜。 说说补充养老保险 首先,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种,其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就是说: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缴付及个人缴付延迟纳税部分的标准是多少 亲们又会问到: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和个人缴费部分税前扣除的标准又是何? (1)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不能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工资计税基数的4%”和“所在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两个条件需同时满足。 在此举例说明:某市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元(即5000×3倍×4%=600元)。王先生2014年1月工资7000元,若其按4%缴付年金280元,均可税前扣除;若按6%缴付年金420元,仍只允许扣除280元,超出的14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李小姐2014年1月工资3万元,若其按4%缴付12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600元,超出的60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细心的亲们,你们一定会说2014年不是应该用2013年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怎么用了2012年的?这也是我们要向各位亲们说明的,像上面的某市,企业一般于每年3月上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社保发布的职工平均工资一般在4月,所以1月为员工缴纳年金的企业只能以上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亲们,明白了嘛!现实就是这样骨感,要是2013年可扣除的基数再多点了呢,那算税多了不是不合算吗,能调整与退吗?目前来看需要主动沟通。 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操作指引》: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2619元标准,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上限为15654.8元,该标准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每年进行调整。 未来如何纳税 那到底什么时候纳税呢?如何申报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新政策实施之后开始缴付年金缴费,此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王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60万元,2014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70万。王先生于2015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2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2-2×85.71%(60/70)=0.29万元,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