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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就是临时工!不服来辩在媒体上,独立董事和临时工都属于高频词,与之相关的常常有轰动新闻。 独立董事,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有。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常常是非富即贵的社会精英人士担任,一年就开几次会议却领着高额的独董报酬。 而临时工给人的印象常常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干着辛苦的工作收入却不高;要不就是飞扬跋扈干着执法的工作却不懂法,常常给上级或部门“捅娄子”。 总之一句话,独立董事和临时工好像是八竿子都打不着的事情。作为财税专业人士的我,有一天在学习时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财税方面,独立董事就是临时工。当我把这个发现告诉身边的财税专业人士时,大家都异口同声的说:不可能! 我也觉得这个问题非常有趣,想看看广大的专业人士怎么看,于是乎就将其发在视野论坛上做成一个投票选择的帖子。内容如下: 本人最近在学习,发现一个问题不是很明白,请各位坛友指点。 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备注:劳务派遣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4号公告而失效) 因此,对15号公告中的“临时工”应该如何界定?标准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无论是什么身份,肯定是不会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如果不是离退休人员的话,能否算为“临时工”呢? 如果外部独立董事能算为“临时工”的话,其报酬是否就能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我们可以先看看涉及独立董事的有哪些规定呢? 会计准则:独立董事属于企业职工的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版)说明如下: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监事会的,如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虽然没有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本准则所称的职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被会计准则明确界定为“职工”。 所以,企业会计上处理支付给独立董事报酬时,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计入职工薪酬,与其他的正式职工和临时职工并无不同。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贷:应付职工薪酬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证监会:独立董事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关系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这样对独立董事进行定义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之前是存在聘用关系的,二者之前虽然不是劳动关系却是雇佣关系。在与企业法律关系方面,与其他临时工没有什么不同,不会因为独立董事自身高贵的身份而有所改变。 税务: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差别的 独立董事的报酬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存在差异的,二者不能划等号。 1.个人所得税VS企业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费 《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