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测绘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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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测绘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科技创新、质量取胜、优质服务、持续改进”的质量方针和落实院“十二五”科技工作规划,推动测绘、印刷技术创新和前沿技术研究开发,发挥科技引领作用,加强院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参照国家、省(局)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院科研项目,是指以技术应用、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为手段,以提高生产、管理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拓展技术服务领域为目的的技术研究和自主技术创新活动。科研项目分为三类。一类科研项目以前沿性技术应用开发和系统性项目为主。二类科研项目以服务生产、管理过程的较大和较系统的工艺革新、技术开发项目为主。三类项目以小型、微型应用开发为主。第三条科研项目原则上遵循项目申请、立项审批、项目实施、验收评审、应用推广的程序。特殊情况下各类项目在结题期限内可直接申报评审,但未经申请的项目不享受院级资助。第四条科研项目管理由院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总工办作为院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科室,承担申请项目的立项方案论证、监督管理、组织评审验收工作。第五条科研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研项目要围绕省(局)、院科技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等方面的需求,结合行业关键技术发展,强调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实现有限目标。(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强科技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创新人才集聚。(三)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在科研方案制定、启动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成果应用等各个环节,做到责任明确、管理有序。(四)按期评审,注重成效。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督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第二章申请和立项第六条院属各部门(个人)均可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各申请人一般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按项目向总工办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课题可以从总工办可用选题中申领。专职从事研发的部门和人员所申请的项目不应低于二类,低于二类的项目在部门内直接安排完成。第七条项目申请条件如下:(一)所申请科研项目要突出实用性,兼顾科学性和前瞻性,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着力解决生产管理实际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二)项目承担部门必须具备相应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际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三)申请手续完备,基础资料齐全。第八条院科研项目结题期限一二类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重大项目除外),三类项目一般不超过半年。第九条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院总工办组织相关人员对立项申请书、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和研究条件等进行论证,提出立项建议,必要时组织项目专项调研。项目在院总工办组织项目调研、评议,院技术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十条省(局)科技发展计划的各类科技项目(即一类项目),由各部门按规定统一向总工办上报,经院审核后推荐申报。通过申报的项目需同时符合省(局)相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规定。第三章实施和评审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的申请项目,由项目承担人实施,项目承担人为项目申请人。总工办根据生产管理状况和技术发展需要直接立项的项目或选题,可以指定项目承担人。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原则上应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资源的占用,小型项目鼓励通过业余时间完成。第十三条院总工办、财务科等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四)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十四条项目承担部门按要求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按规定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二)办理和提交评审、验收所需的申请书、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三)协助完成评审、验收工作;(四)积极协助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部门应当及时向总工办报送项目研究进展并接受中间检查。第十六条项目以评审、验收的方式结题。项目承担人因客观原因3个月内不能进行评审、验收的,应当提出延期评审、验收申请报告,报总工办批准。第十七条项目结题应当在三十日内提交以下材料交档案室存档:(一)项目总结报告(附件2);(二)科研成果;(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项目承担人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科研项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需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对于未通过评审验收的科研项目,根据情况退回全部或部分已支出经费,其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再申请科研项目,或暂时取消其科研项目申请资格。第二十条对经评审验收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成果价值评定奖励等级。根据评定等级和院《科技进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对